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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  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及土地稅法第28之2條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開條文皆明文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課徵贈與稅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除外規定。 

該處進一步表示,契稅乃不動產取得稅,於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課徵,故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產生所有權移轉行為,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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