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仍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所謂自住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1.未出租、未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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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小時候被高爺爺收養,長大後買了數棟房屋,為回報生母之恩而將其中一棟建物的所有權登記給生母,並前來稅捐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卻發現無法適用而提出質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除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該地上之房屋還需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經查高先生已被他人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在收養關係終止前,停止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換言之,高先生的直系親屬應為養祖父母、養父母及其子女,而在高先生與高爺爺的收養關係沒有終止前,與生母的關係非屬於直系親屬的範圍,故將所有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登記給生母,依規定即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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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移轉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稅處舉例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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