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所有權人將其所有自用住宅土地出售時,依申報移轉價格繳納土地增值稅,且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在2年內新購的土地地價超過原來出售土地的地價淨額(即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即可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惟須注意尚有其他須符合退稅條件,即房屋出售前1年內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有設籍於該地,且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才能適用。

該處舉例說明,林先生在2年內出售與購買自用住宅土地,地價均為300萬元,原先在出售第5層大樓時已繳納土地增值稅35萬元,後來又新購同棟另一層大樓的土地地價300萬元與原來出售土地的地價淨額(300-35=265萬元)相減後差額為35萬元,如符合上開其他退稅條件,即可向稅捐處申請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退還已納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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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係對土地課徵的稅,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30日,除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尚有特別稅率及減免,如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務必記得於106年9月22日前至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經核准今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
1.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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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是學校開學季,家中有莘莘學子的家長最近應該都忙著準備小孩開學事宜,高中、大學的學費可能都是一筆大額開銷。建議你可以這樣做,也許能合法節稅省下一筆稅額來補貼甚至支付全額學費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開徵期間為每年11月份,其稅率分為:1.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3.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4.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千分之六,其中一般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足足相差4倍以上,而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如下,只要符合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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