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三方攜手成立「企業順稅服務團隊」,以專案窗口、客製服務及跨域支援之模式,提供加工出口區廠商最完善的稅務協助。

該團隊之服務項目,包括國稅單一窗口諮詢服務、地方稅專案快速核定、減免協助、試算諮詢及定期稅務健檢,此外非所轄稅務問題,專案窗口亦會協助轉介至業管機關,更詳細之服務資訊可至服務專頁https://goo.gl/66CxRM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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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繼承取得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需要到稅捐處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的變更。

該處進一步說明,辦理遺產繼承,應先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對於領有權狀的房屋,可持該證明至稅捐處辦理查欠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而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備妥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等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經收到稅捐處核准公文後,才算完成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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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稅申報後,在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當事人因故解除契約,應由雙方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契稅承辦單位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嗣後雙方如果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須檢附的證明文件,包含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另應留意撤銷申請書所蓋的印章,是否與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上的印章相符,以免因印章不符,往返稅捐處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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