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本市地方稅捐,避免逾期繳納以致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高雄市政府訂定「高雄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以舒緩民眾繳稅壓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符合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處補徵稅捐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另為避免對依法如期繳稅者造成不公,依該辦法申請分期繳納案件原則上須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惟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民眾,倘納稅人符合中低收入戶、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及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者,則免予加計利息,以減輕其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