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詢問目前屬於建廠期間,可否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於建廠期間或建廠完成後,只要檢附下列文件,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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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王先生來電表示,日前看到報章刊登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在未徵收前移轉,可免土地增值稅,想瞭解免徵之要件且詢問5年前移轉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可否適用新法?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已於110年6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其中所增訂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公設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一、供公共設施使用 (即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若土地皆符合上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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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豪雨不斷,民眾如果有車輛因水災泡水,進廠檢修導致停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受災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車輛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該處貼心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算,車主之車輛如因水災泡水進廠檢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減免,經稅捐處核准後,將按核准減免之天數,退還民眾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民眾愛車如有符合上述情況,請記得向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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