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之課稅範圍,係指收到銀錢收據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2年房屋稅單已於4月24日寄出,繳納期限自102年5月1日至102年5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利用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繳稅方式:(一)現金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二)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三)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四)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五)信用卡繳稅,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已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如有溢貼或溢繳時,均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及財政部函示規定,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事後合約因故作廢取消,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