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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劉先生詢問,新購土地與原有土地合併,不知合併後,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表示,土地經合併後,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視合併前土地是否為房屋坐落基地,如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有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認屬自用住宅基地,並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經審核後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現劉君2筆土地合併,惟新購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不認屬自用住宅基地。故劉君合併後土地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經審符合前開其他要件,只核准原有土地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新購土地面積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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