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寄存送達,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眾遲延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常以未收到繳款書提出異議,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繳款書,繳款書一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不去領取也會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處特別提醒您,一旦發現信箱留置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 ,請立即依通知內容向寄存郵局領取寄存文書,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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