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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欠稅達多少?會被限制出境!

 

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稅處提醒納稅人,如收到稅單時,請於限期內繳清稅款,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欠稅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金額,尚會被限制出境。如民眾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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