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西區稅捐徵處表示,車輛暫時不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登記,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停用期間不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才能發還牌照,且停駛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將被註銷牌照。

 

二處指出,車輛因故進廠大維修或出國不使用,如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按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稅款且未辦理過戶,該處將會主動辦理退稅,不需車主申請,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06969洽詢,將有專人謁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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