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向該處詢問有關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處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法院核准拋棄繼承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各一份,向該處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事宜,經該處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但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該處進一步強調:房屋稅之完納僅係納稅義務之履行,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不得據以變更為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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