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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將房地產贈與兒子,向稅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卻遭到稅處否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縱使是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強調,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增值稅是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所謂的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所以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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