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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民眾王先生詢問,其地上房屋供繼母居住,能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中,繼母為王先生之成年直系姻親屬,如繼母於該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情形,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相當優惠,只要於9月22日(107年9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到9月25日)前申請獲准,當年度即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民眾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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