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詢問,繼承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是否需要向稅捐處申請變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繼承而取得財產,皆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果建物無保存登記,需檢送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以及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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