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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以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為課徵範圍。其中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花。

該處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電器用品合約,將購置電器及安裝工程合併於同一合約,由於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類此合併合約,造成全數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計算印花稅。例如甲公司以500萬元與某學校簽訂一紙新教學大樓之冷氣合約,包括100台分離式冷氣、遙控器等物品及埋線安裝工程,因該合約兼具買賣及承攬等兩種以上性質,即需按金額500萬元之千分之一貼花5千元;倘採購冷氣另外訂約即可僅以12元貼花,其餘安裝工程契約以千分之一貼花,這種分開訂約方式可使納稅人節省印花稅!

該處提醒民眾,在國內書立之各種應稅憑證,應依法納印花稅,如違反印花稅法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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