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要旨:「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因此,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與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所以,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741014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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