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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規定,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於100元以下者,免退。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方稅除了上述4個稅目外,尚有娛樂稅、印花稅及契稅,並無退稅金額之限制,該處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只要地方稅稅款經銷號後發現有重、溢繳且符合退稅金額之規定者,稅捐處會主動辦理退稅。 

稽徵機關於辦理退稅時,會先查調受退人是否還有其他欠稅,尚有欠稅則依規定辦理抵繳欠稅作業,扣抵後還有餘額者,會將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受退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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