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其負責人死亡,該公司章程未指定清算人,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不能以未成年之股東或股東繼承人充任公司之法定清算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80條規定:「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死亡,鑒於清算人職務重要,職司公司了結現務之相關業務,執行清算業務均涉及法律行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公司法第80條執行清算事務應由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方得進行清算事務。故未成年人,無法充任公司法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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