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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姊妹兩人因繼承所取得之土地,原本即設籍居住於此,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何以因房屋只登記為姊姊所有,則妹妹持分之土地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算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因此,如果妹妹只有土地,房屋為姊姊所有,因姊妹並非直系親屬,所以妹妹持分之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 

稅捐稽徵處提醒您,在處置不動產前及早做好妥善規劃,就可以輕鬆節稅、減輕負擔喔!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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