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使用牌照稅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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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對於汽車老舊或故障已不想再使用時,常會忘記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手續,而將車輛隨意棄置路邊,因未完成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仍會持續計徵。

該處指出,如果民眾已繳完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才發生車輛不能使用而想淘汰時,經合法環保回收商處理車體後,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則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至報廢前一日,也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如果車輛報廢程序不完備或2面牌照未繳回,導致牌照遭移用且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會被處以當年度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真的會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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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表示,因生活忙碌而忘記繳納稅款,以致加罰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或因人在國外工作或定居無法按時繳納稅款而擔憂,想解決上述問題,建議民眾趕快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而且如有退稅時,還可透過該帳戶辦理直撥退稅哦!
  該處表示,每年定期開徵之4月份使用牌照稅、5月份房屋稅及11月份地價稅,民眾可利用金融機構存款或郵局存簿儲金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也就是利用稅單上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也可至稅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書表或洽該處及所屬各分處索取),填妥存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並蓋好印鑑章後郵寄或送至該處即可;如納稅義務人與存款人為同一人,可透過該處網站,填妥相關欄位資料後,並上傳應備證件電子檔,立即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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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誠為電動汽車車主,聽說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好像有延長,於是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詢問。該處表示,高雄市政府為推動綠能政策,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14年12月31日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修法,業經11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對電動車使用牌照稅免徵期間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高雄市政府延續107年公告,對本市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因此,本市電動汽、機車即依修法後規定,續行免徵至114年12月31日。希望藉由租稅優惠,讓高雄市邁向低碳城市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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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上個月剛買一輛二手車,已完成過戶登記,取得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為何最近收到稅捐機關牌照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坊間二手車商在車輛銷售期間,會將車輛辦理停駛,以節省稅金負擔,日後車輛賣出辦理過戶後,會再辦理復駛。依據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牌照恢復使用時,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課徵之。亦即車輛辦理復駛時,應繳納復駛日至1231日之使用牌照稅。以小賴的狀況來看,應是在辦理復駛時,未至稅捐機關派駐監理所櫃檯開立牌照稅稅單,以致接獲稅捐機關牌照稅催繳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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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反映,自用車輛因短期內不使用已依規定辦理停駛,為方便看管,車子停放自家門前法定空地,竟然收到稅捐機關近萬元裁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家門前的法定空地,如供公眾通行並有道路主管機關劃設禁停紅、黃線,同時為警察機關交通執法範圍,雖為私人名義所有之法定空地,仍屬「道路」範圍。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舉例來說,2,401CC自用小客車辦理停駛後,全年節省稅額15,210元,卻停放自家門前劃設禁停紅線之法定空地,除應補徵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裁處0.6倍罰鍰,即9,126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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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想出售自己的車子,發現車子因為欠稅已遭稅捐處禁止處分登記,於是將該車歷年的欠稅費補單一次全數繳清,持相關單據至稅捐處要求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卻因有其他欠稅仍無法准予塗銷。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上述所謂欠繳應納稅捐是指納稅義務人名下所有的欠稅,包含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或其他欠稅,都要一併繳清,才能達到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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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民眾丁先生來電,表示近日接到稅捐處催繳使用牌照稅,但車輛實際為原車主侵占使用中,且因原車主未依買賣合約履行,目前已進入訴訟程序,主張該車輛所衍生的納稅義務仍應由原車主負擔才合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解釋,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丁先生個案來說,因已在監理所辦完車輛過戶登記,基於行政機關間之行政管理措施,原則上即以丁先生為納稅義務人,倘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間涉有私權糾紛,因稅捐機關無權介入仲裁,須經法院就雙方爭執事項釐清並為判決確定後,再由丁先生持該判決至稅捐處主張,車輛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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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哥有1輛車設籍於澎湖,因工作需要將車輛運至金門使用,詢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車輛辦理離島免稅一定要在車輛設籍的離島使用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財政部解釋,離島免稅規定是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並未限制車輛必須於車籍所在地使用,所以銘哥的車輛雖設籍在澎湖,如確實在金門使用,也符合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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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常有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催繳繳款書後,跑到稅處服務櫃台表示,他的車子每次都有按時定期檢驗,為什麼還會收到欠稅通知單﹖

  稅捐處說明,多數人誤以為車輛要繳完使用牌照稅,才能通過定期檢驗,而實際上,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車輛必須繳完使用牌照稅後才准驗車的規定,車輛參加定期檢驗,是基於交通安全考量,而是否完稅仍須以使用牌照稅繳稅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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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發現貨車車主因工作需求在後座加裝座椅,讓貨車多載人一起上工,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亦未補繳使用牌照稅,行駛道路遭警方查獲,被稅捐處裁處使用牌照稅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在相同汽缸排氣量下,貨車的使用牌照稅額會比小客車低。若貨車後座要加裝座椅作小客車使用,在使用前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差額稅款。若未依規定辦理,即視為移用牌照,一旦遭警方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處以應納稅額(以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計算)二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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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會福利團體已有3輛免稅車,因業務量增加,想購置車輛,又考慮到使用牌照稅的負擔,詢問要申請第4輛免稅車,有何申請條件?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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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欲查詢燃料費是否已繳納,並質疑才剛繳完牌照稅,又要繳燃料費,是否有重複課稅?

常有民眾對於牌照稅與燃料費不是非常清楚,以致於找錯了辦理機關。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係對懸掛汽機車「號牌」課稅,屬於地方稅的一種,由各市(縣)稅捐稽徵機關於每年4月份(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份)徵收,稅收用途為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費係屬規費,係對汽機車使用「汽油、柴油」課徵,由公路監理機關於每年7月份徵收,收入則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用途不同,徵收機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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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將車借給朋友使用數日後,不意竟接到稅捐處寄來的裁罰通知,主張車輛是朋友使用時違規,應該將罰單對象改為違規當時的駕駛人才合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位民眾的車輛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是領有合法使用牌照的車輛,但因為有欠稅未繳清,在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時被查獲,因此才會被稅捐處裁罰。探究被裁罰的原因,是車主未按期繳稅才會導致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的違章行為成立,除了車輛遭竊、被侵占等無法再期待車主有監督管理之可能的例外狀況之外,對於車輛的管領使用,法律還是賦予了車主一定程度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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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自用小客車之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如果行駛於道路上是否會被處罰?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逾期未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了仍要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處罰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逾期未繳的使用牌照稅如一時無法繳納,可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之傳繳通知書後,向其申請辦理分期繳納,如果被查獲使用前已辦妥分期繳納且每期均按時完納,這樣在分期繳納期間繼續使用車輛,就不必擔心受罰,但如果是被查獲使用後才補辦分期繳納手續,依規定仍應處罰。該處提醒車主,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記得按時依分期繳納所訂之期間繳納稅款,以免因未按期繳納使用公共道路而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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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表示,本市連日豪雨,部分地區出現淹水情況,影響市民交通不便,民眾車輛因此受損者,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連日強降雨,造成高雄市部份地區淹水,市長陳其邁指示儘速協助辦理稅捐減免,以減輕受災車主負擔,受損車輛可依下列兩種處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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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表示,受西南氣流影響,本市部分低窪地區出現積淹水情形。民眾有財產損失者,請依下列減免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減免項目包括:

  1. 使用牌照稅: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泡水受損維修期間,可檢具修車單據及里長證明,申請停徵使用牌照稅。
  2. 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達3成以上,可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3成以上未達5成)或全免(毀損5成以上);如房屋未毀損但淹水受災,則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天淹水樓層免徵1個月,不足30天者以30天計算。
  3. 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基於愛心辦稅,高雄市稅捐處也將依各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或輔導。如欲了解相關資訊,可至稅捐處網站天然災害減免專區(https://reurl.cc/En77dk)或撥打0800-000321轉2洽詢;另有關個人或營業人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減免,請向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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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對於汽車老舊或故障已不想再使用時,常會忘記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手續,而將車輛隨意棄置路邊,因未完成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仍會持續計徵。

該處指出,如果民眾已繳完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才發生車輛不能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則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至報廢前一日,也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如果車輛報廢程序不完備或2面牌照未繳回,導致牌照遭移用且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會被處以當年度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真的會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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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發現有些民眾為圖方便將自用小貨車自行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此情形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將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該處指出,車主自行在貨車上加裝座椅當客貨車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且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否則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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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豪雨不斷,民眾如果有車輛因水災泡水,進廠檢修導致停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受災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車輛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該處貼心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算,車主之車輛如因水災泡水進廠檢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減免,經稅捐處核准後,將按核准減免之天數,退還民眾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民眾愛車如有符合上述情況,請記得向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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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請民眾勿將不使用之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而不繳納使用牌照稅,以為沒有實際行駛道路就沒「使用」車輛問題。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仍要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處罰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其實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路邊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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