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使用牌照稅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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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提出異議,其車輛已透過網路拍賣出售轉讓予他人,為何還會收到稅處寄達之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車輛為動產,所以民眾常誤以為車輛買賣,只要買、賣雙方一方給付價金,另一方交付車輛,手續即已完成,而疏忽應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過戶之程序。因未辦理過戶手續,雖車輛已交付,但賣方仍為車輛登記名義上之所有人,該車日後若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因稅捐機關無法得知民眾私自轉讓車輛行為,仍會依車籍登記資料以原車主(賣方)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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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應電子化時代的來臨,財政部為提供多元化之繳稅管道,自去(111)4月使用牌照稅開徵起,新增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服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電子支付繳稅,係民眾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正面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帶入繳稅資訊完成繳納稅款。民眾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不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為限,交易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電子支付帳戶繳稅之金額限制,請洽各電子支付機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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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遇民眾想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納使用牌照稅,到了才發現忘記攜帶稅單,詢問有無其他查繳稅方法。

該處進一步表示,為擴大繳稅便利性,手邊無牌照稅繳款書者,除了臨櫃補發稅單外,亦可於112327日至5523時前透過以下二種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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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1日開徵,為提升繳稅便利性,可於112327日零時至同年5523時止,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W FidO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方式,透過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超商多媒體資訊機查詢使用牌照稅,僅需確認多媒體資訊機上顯示車牌號碼無誤,即可勾選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款,列印繳納單(小白單)後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該處進一步說明,列印繳納單後需儘速至超商櫃臺繳納,逾時需重新登入列印(全家、萊爾富、OK便利超商列印後,當天內皆可繳納,統一便利超商則須於列印後1小時內完成繳稅動作),並請妥善保管超商給予的「代收款繳款證明」,以作為繳稅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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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1241日至同年430日止,3月底前民眾將陸續收到繳款書。如果沒收到繳款書或因故遺失毀損時,可至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及高雄區監理所櫃臺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112430日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51日勞動節放假,繳納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2(星期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25524時前。惟11253日至5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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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主常忘記車輛須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如未依規定驗車而被註銷牌照後,車主仍不經意開車上路,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被依使用牌照稅法補稅及處罰時,才知道事態嚴重了。

該處指出,逾檢註銷牌照車輛有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將予以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千萬不要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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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體恤行動不便的身障朋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自112年起共同推動「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牌照稅減免一站式服務」,市民朋友於社會局各服務據點辦理身障停車位識別證時,只要填寫一張申請書,即可一併申請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避免身障朋友奔波勞苦,簡化申辦流程嘉惠市民。

    稅捐處表示,為保障身障朋友權益,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對其本人所有之車輛,該處也有主動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關懷措施。該處特別提醒,沒有汽車駕照之身心障礙者,可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例如:祖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翁婿婆媳)所有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障者以一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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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的太太過世了,他獨自一人收拾好悲傷的心情後,就收到甲車的使用牌照稅罰鍰裁處書,甲車當初是登記在太太名下,因為他還沒有收到國稅局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所以還不能辦車子的過戶,為何就需要繳納罰款1,872元呢?於是打電話到高雄市稅捐處詢問納保官請求協助。

稅捐處納保官小劉接到熊大電話後,查詢他的罰鍰情形是熊大太太在109年過世後,甲車在1111月因車主死亡進行註銷牌照,1116月被查獲停車格紀錄,經該處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熊大及兒子(繼承人)補徵牌照稅3,121元,並處罰鍰1,872元。小劉記得熊大在電話中告訴他出門都會開甲車出去,為避免熊大再次受罰,立即以電話建議熊大儘早到監理所辦理重新驗車並領牌。熊大聽完納保官小劉詳細解釋及建議後,認為自己確實有使用車輛亦應繳納稅捐及罰鍰,不再抱怨國稅局、稅捐處,並且聽從納保官的建議,隔日立即前往監理所辦理重新領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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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仍應將兩面號牌繳回監理機關,並申請報廢登記。

該處指出,如果只將車輛交予回收業者,而未將報廢車輛的車牌取下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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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屬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

  該處指出,車主擅自在貨車上加裝座椅當客貨車使用,未向監理機關申報變更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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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數位民眾詢問,名下車輛已依規定定期驗車,為何還收到逾期未繳納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的罰鍰?

稅處進一步說明,車主雖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驗車輛,但因現行法令並未強制車輛必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後才能辦理驗車,所以車輛縱已定期檢驗,並不代表使用牌照稅已完納,車主若逾期未繳清使用牌照稅,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補稅外,將被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繳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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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果牌照稅逾期未繳開車上路會被罰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舉例來說,甲君擁有一輛2,000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如果110年度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而於隔年度被查獲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則除了應繳稅款11,230元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如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已自動補繳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則可免予處罰,故請民眾檢視其所有車輛是否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並請儘速繳清欠稅,以免將欠稅車輛開上路或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而遭查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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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其使用牌照稅退稅款為何會被抵繳其他之欠稅款?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時,會先查明受退稅人在全國是否有尚未繳納之欠稅款,如查明確實有欠稅時,須先辦理抵繳欠稅後倘有剩餘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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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應其所有自小客車皆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只是因為車牌遺失了,所以借用親戚車牌懸掛於自己車輛開上路,這樣為什麼還會被罰?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倘若將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則會被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此乃是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並不會因為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而得免予處罰。故以本案來說,民眾移用親戚車牌及親戚將車牌借供民眾使用,因為都是屬於「移用車牌」,所以無論是本案民眾或其親戚皆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非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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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111年5月3日止,若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稅單未收到或遺失者,請向該處暨各分處或派駐各地監理機關櫃臺申請補發,亦可於開徵期間持「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工商憑證」,或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至櫃臺繳納(單筆稅額限3萬元以下)

稅捐處提醒,若未如期繳納,依規定每逾3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111年5月4日至6日繳納尚不加徵滯納金,從5月7日起加徵1%,每3日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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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3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5月4日當日直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月3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該處已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倘民眾仍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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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茜想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納111年使用牌照稅,到了才發現忘記攜帶稅單,電話詢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有無其他查繳稅的方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擴大繳稅便利性,手邊無牌照稅繳款書者除了臨櫃補發外,亦可於111年3月27日至5月6日23時前透過以下二種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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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應電子化時代的來臨,財政部為提供多元化之繳稅管道,自今(111)年4月使用牌照稅開徵起,新增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服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電子支付繳稅,係民眾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正面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帶入繳稅資訊完成繳納稅款。民眾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不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為限,交易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電子支付帳戶繳稅之金額限制,請洽各電子支付機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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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熱的4月天,阿典不想帶一堆現金到超商或金融機構繳稅,詢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是否有非現金的繳稅方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納稅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可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由系統自動帶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進行線上繳稅;亦可利用一卡通MONEY掃描繳款書上三段條碼進行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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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11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3月底前民眾將陸續收到繳款書。如果沒收到繳款書或因故遺失毀損時,可至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及高雄區監理所櫃臺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111年4月30日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5月2日調整勞動節補假,繳納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3日(星期二),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1年5月6日24時前。惟111年5月4日至6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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