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新居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適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記得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以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如果9月23日以後才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才開始適用,因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較一般用地稅率約可省下4倍之稅額,所以,千萬別忘了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再談房屋稅,房屋稅是按房屋評定現值依使用情形適用的稅率課稅,目前稅率可分為營業用:3%、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2%。你的房屋如供住家使用,可先檢視房屋稅單或向稅捐稽徵處瞭解是否已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不是的話,趕快提出申請改課,因為房屋稅是按月計課的,變更住家使用於當月份15日前提出申請,當月份起即可適用1.2%稅率課徵,如遲至當月份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則自次月起才適用1.2%稅率課徵,別忘了你的權益哦。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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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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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辦理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因故無法完成,已繳之印花稅可否退還。 
該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動產移轉契約於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因屬登記之ㄧ環,當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使該契約所載事實無法履行,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處電話:7410141轉251,或上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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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憑證兼具二種以上憑證用途時,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舉例說明如下: 
一、持房地產買賣契約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即公定買賣契約書﹚,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另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工作訂立承攬契約書,於交付使用時,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至於承攬款項,係收取現金另立銀錢收據者,應按所收金額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收取現金未另立收據,而係於承攬契約簽註「收訖」、「付訖」或「除定金、頭款已另交付外」等或類似字樣者,係屬承攬契約兼具銀錢收據質應除立約人每件按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外,承攬人並應按所收金額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上開舉例之交易本應立二種以上之憑證,但以其中一種憑證兼具,仍應分別按原憑證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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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映,沒有收到其所有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何以被處使用牌照稅稅額1倍之罰鍰? 
稅捐處對此提出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除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為合法送達外,其他如果是經由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代表人、同居人、受僱人,或其住居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均屬合法送達。一經合法送達,如果稅款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被查獲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稅捐處呼籲納稅義務人,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罰鍰不輕,收到催繳書千萬不可掉以輕心,務必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間內繳納,如果因為工作太忙而漏繳稅款,最好就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既方便又可避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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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以妻所有房屋供其作為工廠使用房屋稅能否減半徵收? 
稅捐稽徵處指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房屋」,係指下列房屋之一:(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法登記工廠之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處提出說明,依法登記之工廠,以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可減半徵收房屋稅;但非屬自己所有之房屋,雖提供依法登記之工廠使用,亦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按民法親屬篇規定,夫妻各自所有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為夫之婚後財產,妻如果將所有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權利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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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有一般用地稅率和優惠稅率之區別,一般用地稅率是按照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而優惠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為千分之二,稅率低且不累進,其所課徵地價稅金額相差極大,民眾別讓自身之權益睡著了! 
東區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沒有出租及營業情形,而且地上建築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以內,可向本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擁有2處以上者,原則上是只能有1處適用,但是如果有直系尊親屬或成年子女等辦竣戶籍登記,就可2處以上均能適用。 
依稅法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土地符合減免要件者,需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適用,不過已經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且符合自住要件者,就不用再提出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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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原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若身心障礙手冊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即不符合繼續免稅條件,稅捐處將主動追補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指出,身心障礙手冊之有效期限位於手冊右下角欄位,身心障礙手冊之持有人,應儘速在到期日前辦理重新鑑定,換發新手冊,所使用之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否則,將自重新鑑定日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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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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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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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支付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想貼用印花稅票,不要申報薪資所得。 
稅捐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要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工資收據在印花稅法第6條第1項第8款有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由於薪給、工資免納印花稅,故所開出之銀錢收據,不用貼繳印花稅,但支付機關要注意申報扣繳憑單,交受僱人列入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以免受罰。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由於工資收據沒有印花稅之納稅義務,因此誤繳印花稅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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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在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自用住宅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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