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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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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04
Wed
2011
13:58
於工廠圍牆內新建無照之違章房屋不得減半課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某公司原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設立工廠,復又於廠房區之同一圍牆內新建無使用執照違章房屋,因該違章房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3款規定,不得許可設立,故該房屋既不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廠房,並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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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03
Tue
2011
09:49
法拍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
高雄市東區捐稽徵處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原有房屋業經法院強制執行,已拍定歸他人所有,稅捐稽徵機關為何還向其催繳該房屋以前所欠之房屋稅?
該處指出,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被法院拍賣之房屋,新所有權人係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成為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在此之前之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人(即債務人)負責繳納。該處並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後,原所有人持有期間所欠繳之房屋稅,如因拍定價金不足分配,致未獲清償時,該欠稅數仍為債務人名義,故仍應向原所有人催繳。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地方稅疑義,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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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9
Fri
2011
13:38
以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不能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規避面積之限制,利用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
該處進一步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於98年12月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條件者,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惟土地所有權人如為規避面積限制而將自用住宅房地以分次持分方式出售,則無上開優惠稅率之適用。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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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8
Thu
2011
09:15
頂樓增建鐵皮屋或陽台封閉合併使用,也要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會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會將陽台與主建物打通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頂樓加蓋房間,這類增建的建築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房屋所有權人應於房屋增、改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致權益受損。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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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2
Fri
2011
14:37
繼承不動產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依契稅條例規定,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稅對象,所以繼承不動產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
該處表示,欠繳土地稅、房屋稅之不動產,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因此民眾辦理繼承時,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再持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後,始檢同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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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2
Fri
2011
14:33
出售與重購土地者非同一人,無法辦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在2年內重購者,可以申請就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適用該退稅規定要件之一,需出售與重購土地者為同一人。
該處特別舉例說明,若是先生賣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另一處,因其出售與重購土地者,並非同一人,無法辦理退稅。
該處提醒民眾,欲申請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於買賣房屋土地前,務必注意適用退稅規定的要件,以免平白喪失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機會。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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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9
Tue
2011
13:42
最近接獲補發之房屋稅、地價稅催繳繳款書者,請依限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近期全面催繳以前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欠稅,繳納期間改訂至100年4月20日止,尚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請注意掌握期限儘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表示,本批繳款書因屬補發之催繳案件,不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網路或電話語音轉帳方式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就近向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郵局除外)繳納。另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在展延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亦可選擇至全家、7-ELEVEN、萊爾富、OK等超商繳納,且均不必負擔手續費。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工作繁忙,怕有漏失或忘記繳納,建議您最好申請轉帳納稅,以一勞永逸、永除煩惱。如您對繳款書的內容或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可撥打繳款書上的查詢電話,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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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5
Fri
2011
10:18
娛 樂 稅 獎 勵 之 規 定
高雄市東區
稅捐處表示,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依法代徵並應繳納之娛樂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如期繳納稅款者,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關直接扣領。繳納截止日期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而順延者,只要如期繳納仍發給代徵獎勵金。例如:4月10日為繳納期限,適逢例假日,得順延至4月11日繳納,該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
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轉27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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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5
Fri
2011
10:17
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故解約返還所有權,應申報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民眾電話詢問,其所有土地已經出售並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事後買賣雙方解除原訂契約,將土地返還與原出售人,還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之稅款嗎?
該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依土地法第72條規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因此,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是以,此類案件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鑒於此,該處呼籲民眾應審慎從事財產規畫,以免徒增租稅負擔。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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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3
Wed
2011
10:37
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高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購買房屋應由買受人報繳契稅,但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約書,非屬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說明,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係指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或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果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契稅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高市東區稅捐處表示:
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其他地方稅稅捐疑義時,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及該局網站
http://www.khtb.gov.tw
提供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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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ue
2011
10:42
夫妻間贈與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否則該土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以上)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條件,如下:
1.
地上建物辦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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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1
Mon
2011
16:52
投資房地產不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吳先生也學人家投資房地產,又吳先生尚未使用過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因此,為符合該項規定,吳先生於賣出該筆房地產前,先將戶籍遷入設籍,但仍遭稅捐稽徵否准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申請。對此,吳先生感到非常納悶,為何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故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同條第二項有關先購後售,既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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