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若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交易均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則房屋稅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捐處特別提醒,若於該房屋供辦公或堆置貨物使用,此部分則須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本處所轄分處提出申請,或利用高雄市稅捐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或手機掃描下列QR-CORD直接申辦,省時又便利。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QRCODE.j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