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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是否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視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定,與戶籍是否遷入無關,不同於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所以,只要房屋確實作為住家使用,且符合上述3要件者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至於有無設立戶籍於該房屋,非必要條件。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可以檢視房屋稅繳款書的核課稅率,是否與實際使用情形相符,如果不符,請即刻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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