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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6年4月24日起,公私營事業組織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單張憑證計算出之印花稅額不足1元者,免予繳納。

該處說明,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稅票者暨經核准彙總繳納者,如應納稅額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認定,應依逐件憑證計算印花稅額為計算標準。依新規定,採彙總繳納印花稅申報者,其應納稅額係依憑證逐張計算,小數無條件捨去後加總金額填報;單張憑證金額計算出之稅額不足1元者,免予繳納,無須合併計算稅額,惟仍須申報,並妥為保存憑證,以供備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修正「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及相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表可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專區下載使用,採網路申報者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最新消息查詢下載操作說明。該處呼籲,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公私營事業組織請採用新申報表格式報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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