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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擬使用的車輛,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繳銷牌照手續,切勿置之不理,如經監理單位依規定予以註銷牌照後又移用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將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處罰。
  

該處進一步表示,不擬使用的車輛,倘棄置路旁不予處理,日後可能成為逾檢註銷車輛,若再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須補稅外另將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且是按被查獲次數累罰;倘又移掛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者,將同時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罰鍰不輕,請勿因小失大,讓自己的荷包大失血,不得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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