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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有許多節稅撇步,舉例說明如下,歡迎民眾多多運用,以節省稅負:
一、以票據支付價金(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免貼印花稅票。
二、訂立承攬契據時,如已載明工程造價內含營業稅,則可於合約總價中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即以未含稅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三、簽訂合約前,先審查是否具有2種以上不同稅率之交易性質存在(例如:買賣標的物及安裝工程),若有,則可按不同稅率之交易性質,分別訂立合約,即可分別按適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因合在同一契約致需一併按較高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民眾,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舉凡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須貼用印花稅票,如不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被處以漏貼稅額5至15倍之罰鍰,即採取輕稅重罰原則,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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