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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期可以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課徵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4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就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稅處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 8 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期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另外,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在今年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者,今年即可以適用地價稅優惠特別稅率或減免,如果是在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起適用。該處進一步說明,以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差很大,該處提醒民眾,如有符合優惠稅率或各種減免者,記得在9月22日之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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