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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媽媽至稅捐處申請財產清單,提及一棟房子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另一棟給求學中的子女居住,其子女戶籍早已遷入,經稅捐處主動詢問發現,其子女已年滿二十歲,即輔導李媽媽子女居住之房屋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因此由原本千分之十的稅率改按千分之二核課,節省四倍地價稅額,李媽媽直呼,不虛此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稅率最高為千分之五十五,但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因家庭核心成員依理僅應有一處自用住宅,故明文限制,但如果由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限制,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就可以同時有兩處以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處進一步表示,若有類似情況之民眾,可親赴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健檢財產核課情形,並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申請當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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