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故拍定人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目前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是在8月31日前〈包含當日〉,則拍定人要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之義務,而非按取得月份比例繳納。

 

稅處表示,若拍定人所取得之土地地上已有建物,該地上建物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無出租、無營業並已設立戶籍,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節省荷包。

 

稅處特別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又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如想瞭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