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他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屬供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又房屋稅籍的編配,係參考建築法第4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0條等相關規定,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的個別房屋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因此,如果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已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規定辦理建物合併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須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稅籍有關事項,以便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釐正合併房屋稅籍。如此,才能認定為1戶。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房屋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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