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上月寄發,繳納期間為104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之民眾,請儘速向該處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稅處提醒車主,10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將屆,請把握時間在下列6種方式中任選1種儘速繳納:1.金融機構臨櫃繳款2.便利商店臨櫃繳納(限2萬元以下) 3.長期約定轉帳繳納(請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4.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5.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6.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稅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該處特別提醒車主,一定要按時繳納,以免受罰。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法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