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接獲民眾對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要繳納地價稅,感到不解?

 

稅處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係依使用情形徵免地價稅。

1.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6計徵地價稅。

2.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3.仍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目前停徵)。

 

稅處提醒,如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已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請儘速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

如尚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至該處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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