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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常因小孩就學或個人就業等各種因素,實際上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址也無暇定時前往收信,導致延遲繳納使用牌照稅被加徵滯納金,甚至將未稅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感到十分不平。

 

稅捐處說明,使用牌照稅固定每年4月份開徵,繳款書於3月底郵寄時會以該車輛行照上的車籍地址為準,為維護自身權益,若民眾並不住在該地址,請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稅捐處會改以後者當作優先寄送地址。只是仍請民眾謹記,一旦該通信地址失效時,務必再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或刪除。

 

稅捐處再次呼籲車主,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動時,除了攜帶身分證件臨櫃辦理外,還可至高雄區監理所網站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填妥資料後郵寄回該所,即可辦理變更,若一人擁有多輛汽車時,需逐車申請。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741-0141267276277278,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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