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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仍應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稅處提醒購買房屋民眾,不論所購之房屋是否有辦妥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皆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因匿報或短報被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將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且未申報繳納契稅前,稽徵機關所登載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為原所有人,為免影響民眾自身權益。稅處呼籲民眾,買賣房屋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民眾如有其它地方稅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 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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