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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該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新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繼承取得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只要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仍可繼續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該處表示,繼承取得之土地,縱用途未改變,但會隨著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始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特別提醒,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差距高達4倍,其應納稅額相差很大,為免權益受損,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對於地價稅內容有疑義,請以電話或至稅處所屬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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