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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若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部分民眾於接獲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申請輔導函後來電詢問,為何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因配偶贈與而取得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夫妻贈與而取得土地,即使用途為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否則該土地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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