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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舉例說明,○先生原有房屋供大兒子設籍於該戶,申請坐落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現因大兒子結婚遷出戶籍,雖實際仍有其他已成年子女居住該戶但未設籍,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稅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嗣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次年起適用。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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