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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修正規定業自103年6月20日起實施,簡述如下: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停報、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緩。

 

稅處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主要是將未完稅車輛的處罰倍數由一倍改為「一倍以下」,停報,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的處罰倍數由二倍改為「二倍以下」;財政部已於103年8月8日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其中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相關修正如下:

1.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

2.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稅路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罰鍰。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法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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