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原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專供身障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並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迭有假藉以身障者名義申請名貴車輛免稅,造成稅源流失之弊端,為防杜前述情事發生,並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爰修正身障免稅條件,採限額免稅及限縮親屬親等。

該處進一步說明,修法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1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身障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採定額免稅(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處特別指出,身障免稅條文修正案,自104年1月1日施行,如還有任何使用牌照稅免稅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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