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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來電詢問,他近日興建一棟違章房屋,預計使用1年後就要拆除,是否應設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對於合法房屋而言有失公平。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建築物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時,亦應於期限內申報,如未於期限內申報而發生漏稅情形,除了補繳應納稅額外,還得按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如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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