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我國國民生活素質提高,目前大樓或部分社區型集合住宅,均會外包委託個人或營利事業等做建築物設備的管理、保養、清潔維護、社區生活秘書及管家等清潔綜合管理,並進一步雙方簽訂合約,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維修項目等,以確保權利義務的執行,依規定該清潔保養維護契約或綜合管理契約即兼具承攬契據性質,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委託及被委託雙方均應就手中所持有之契約每件按金額的1‰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清潔維護契約或綜合管理契約,如規範的是一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環境清潔業務及設備保養業務等,已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項目等工作項目,並規定應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兼具承攬契據性質。另「綜合管理契約」中,警衛安全業務部分,依財政部規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如其金額可明確區分者,可免予列入計課印花稅外,餘均須按規定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並同時表示,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分機161或195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市民朋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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