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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繳納稅捐之文書,依規定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稅單送達的方式,依規定並不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均為合法送達。

稅處進一步說明,還有將文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及以公告方式之公示送達,均為合法送達。

稅處特別呼籲,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民眾應注意各稅開徵之繳納期限,倘未收到稅單,請主動向各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並請民眾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一旦逾期繳納,須另外加徵最高百分之十五的滯納金,該滯納金是無法減免的。而且變成欠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扣薪、扣存款,甚至查封拍賣不動產等,請注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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