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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領取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銀錢收據要貼用4‰印花稅票,但依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故所開立之領取工資收據,不用貼繳印花,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領取工資時,開立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是屬適用法令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稅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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