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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屋數賣,每個買賣契約都有效,因買賣契約成立後,買方只取得要求賣方移轉所有權的「請求權」而已,並不能馬上成為新所有權人。此時若賣方再出賣給第三人,其同樣也享有要求賣方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權。任一買方當事人所提供之房屋契稅申報案件,皆符合契稅條例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以受理,致產生一屋二賣案件。

稅處進一步表示,原則上買賣雙方因故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應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房屋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另行出售予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二賣,且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一方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而權益受損,則其契稅申報案件准由未取得所有權之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如民眾有上述情形,請記得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並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稅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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