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如已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括薪資、房屋、土地、車輛、有價證券、各金融機構存款及其它債權等財產。

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應儘速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還可就近至便利超商繳納;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可依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經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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