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稅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1,22條規定,應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的次日起算;如果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則為7年;在核課期間內,另外發現有應徵的稅捐,應依法補徵;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再補稅。

 

該處舉例說明,稅捐機關在101年 9月發現,某乙所有之A地原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養殖用地,某乙自93年6月起就將A地填平並改建工廠,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94年、95年已逾5年核課期間,依法不能再補徵;但97年至101年仍在核課期間內,所以稅捐機關再對某乙發單補徵A地之地價稅。若民眾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意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觸法,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