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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因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被稅捐機關自戶籍遷出日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仍居住該處,是否可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對此,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若要將戶籍遷出,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要設在該處,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其地上建物已無前揭規定之相關人等設籍,不論其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日後遭稅捐機關查獲,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應追補5年稅款外,還可能有處罰的問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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